針對動保團體今(7)日訴求商業動物運輸議題,農業部表示,現行動物保護法已針對動物運送有基本規範及罰則,且該部公告之動物種類亦已於「動物運送管理辦法」有所規範。對於動保團體今日提出「應將全物種動物納入規範」,農業部承諾,將與相關單位研議訂定動物運送通則性指引,加強運送業者之教育宣導,並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查核,以保障動物運送福利。
農業部表示,依據現行動物保護法,動物運送作業應注意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此外,如運送經農業部公告之動物種類,動物運送工具及方式均應遵循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之規範,且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6條,飼主對所管領之動物負有妥善照顧之責任,且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一般動物運送前,飼主應善盡動物照護並評估動物狀況是否適合運送,運送過程應以適當箱籠裝載;另依據同法第9條第1項,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環境及安全等需求,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如經查違反前述相關規定而致動物遭受傷害或死亡,則依同法第25條、第30條、第30條之1等規定裁處。
農業部進一步說明,如運送之動物種類屬該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2項公告之動物種類,包含豬、牛、羊、雞、鴨、鵝及火雞等,應同時遵守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其運送人員應接受職前講習,經評定合格結業並取得動物運送人員證書,始得執行動物運送業務,且每二年應接受在職講習。運送人員應依動物特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運送容器應具備堅固結構、清潔墊料、通風功能並可穩固放置防止移位等,且運送工具及空間密度等亦應遵守相關規範。地方動物保護檢查員將定期執行查核作業,如運送人員資格、運送工具或方式等違反相關規定,則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裁處。
為維護動物運送過程中之動物福利,農業部表示,將訂定動物運送通則性指引,提供交通部作為訂定相關交通工具運送動物規範之依據。農業部再次強調,動物運送涉及動物生命安全與福利保障,飼主、運送業者及運送人員均應確實遵循法規要求,落實動物福利。對於動物保護團體所提出之情形,農業部將轉請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查明,如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情事將依法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