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詢問「中華民國農會以北農股權委託書作為核發回饋獎勵金依據」一事,農業部回應如下:
農業部表示,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公用事業,負有穩定全國農產品正常供銷功能,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與一般私人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有別。
近來中華民國農會以基層農會交付北農股權委託書作為領取回饋金的條件,藉以達到影響北農公司董監事選舉的目的,此一行為恐有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疑慮,農業部已啟動法律適用之釐清程序,若該行為確有違法之處,將依法辦理。
農業部說明,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特制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其中明定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並訂有合理收取標準。農業部將研議代辦費「專款專用」相關規範,確保以代辦費支用回饋獎勵金能符合公益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