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辦理新光人壽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罰鍰,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並命新光人壽於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限期1個月改正具報。
一、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
1、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等作業,有不動產租賃條件提案經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逕依委員會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重新討論即提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有不動產地上權投資效益案於提報董事會審議前,即依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簽報董事長核決辦理等情事,決策過程未依該公司所定內部控制規定辦理。
2、該公司委託OO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寓)管理所持有之自用不動產,查OO公寓有未經該公司同意即將所管理不動產供利害關係人無償使用情事,惟該公司辦理委外事項查核均未發現。
3、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投資前未審慎評估所投資不動產地區之供給需求,致有廢棄原有設計並需重行申請建造執照變更,延宕完工期程及增加建築師委任費用等情事。
(二)該公司與OO公司簽訂服務合約,有留存資料逾越客戶同意分享範圍,以及未建立業務員入口網站帳號權限之控管機制等情事。
四、裁罰結果:
(一)依前揭違規事實一,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規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360萬元罰鍰。
(二)依前揭違規事實二,新光人壽與OO公司所簽訂服務合約及相關作業流程核有逾當事人同意分享資料範圍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核處25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另貴公司業務員入口網站未落實人員帳號權限控管機制,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第12條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10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建立完整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落實執行,確實遵守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一、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
1、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等作業,有不動產租賃條件提案經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逕依委員會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重新討論即提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有不動產地上權投資效益案於提報董事會審議前,即依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簽報董事長核決辦理等情事,決策過程未依該公司所定內部控制規定辦理。
2、該公司委託OO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寓)管理所持有之自用不動產,查OO公寓有未經該公司同意即將所管理不動產供利害關係人無償使用情事,惟該公司辦理委外事項查核均未發現。
3、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投資前未審慎評估所投資不動產地區之供給需求,致有廢棄原有設計並需重行申請建造執照變更,延宕完工期程及增加建築師委任費用等情事。
(二)該公司與OO公司簽訂服務合約,有留存資料逾越客戶同意分享範圍,以及未建立業務員入口網站帳號權限之控管機制等情事。
四、裁罰結果:
(一)依前揭違規事實一,新光人壽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規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360萬元罰鍰。
(二)依前揭違規事實二,新光人壽與OO公司所簽訂服務合約及相關作業流程核有逾當事人同意分享資料範圍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核處25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另貴公司業務員入口網站未落實人員帳號權限控管機制,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第12條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10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建立完整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落實執行,確實遵守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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