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一場發生在台積電高雄廠區聯外道路施工期間的交通事故,讓20多歲女子臉部骨折、送入加護病房,家屬申請國家賠償後,卻面臨市府局處間權責認定遲未釐清的困境。高雄市議員許采蓁今(8)日市政總質詢揭露,事故自今年1月發生至今已超過八個月,相關公文仍在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及交通局之間流轉,質疑市府行政程序延宕,恐影響民眾求償權益。市長陳其邁答詢表示,希望相關單位加速辦理,並在一個月內完成案件審議、通知請求人,若能協商則以協商為原則,否則依相關證據進入後續法律程序。
許采蓁指出,台積電高雄廠區聯外道路施工期間,部分路段曾因道路突然縮減、交通引導不明確及照明不足等問題,引發民眾對行車安全的疑慮。
其中一名20多歲女子發生交通事故後,臉部骨折並緊急送入加護病房,家屬除了必須面對醫療、照顧及後續復健問題,也因事故涉及道路工程安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許采蓁表示,國賠是否成立,以及市府是否應負擔賠償責任,都應透過完整調查與法律程序認定。但她無法接受的是,民眾提出申請後,連應由哪個機關負責處理,都遲遲無法確定。
她在質詢中出示相關公文指出,交通局於7月7日依照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將案件轉請經發局辦理,並於7月29日函復民眾。
然而,到了9月15日,經發局又發文表示,案件涉及工務局及交通局權責,因而再移請相關機關處理。
許采蓁質疑,從1月事故發生至今,家屬等了超過八個月,收到的卻是一封又一封轉文,相關機關之間不斷移轉案件,每次等待可能就是兩、三個月。
「為什麼連先把賠償義務機關定下來,都這麼困難?」
許采蓁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時,應依法認定賠償義務機關及責任。
她並援引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指出,受移送機關如果認為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證據及處理意見,並會同法制局呈請市府確認權責。
許采蓁表示,依她所引用的規定,相關機關應在十日內處理權責爭議,質疑市府既有明確行政程序,為何案件仍在不同局處間流轉數月。
她也提醒,國家賠償請求權涉及法律時效。依她在質詢中所引述的規定,請求權原則上自知道損害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亦同。
此外,她也關切請求提出後的時效中斷問題,擔憂行政機關遲遲未確認處理單位,可能使家屬在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承擔額外風險。
許采蓁強調,對受傷民眾而言,除了身體傷害,還有醫療費、照護費、復健費及可能的工作損失。家屬不應在承受這些壓力的同時,還得自行蒐集道路資料、追蹤公文,甚至擔心求償時效。
她要求陳其邁立即責成法制局會同工務局、交通局及經發局,確認單一對外協調窗口,主動聯繫家屬,說明案件進度、需要補充的資料、後續調查項目及處理期限。
對此,陳其邁答詢表示,相關案件在9月15日已有後續通知及處理程序,市府希望加速辦理。
他說明,事故所涉及的工程及道路設施,可能分屬不同機關權責,相關道路工程與標線設施應依各自主管範圍釐清責任,並依證據辦理。
陳其邁進一步表示,希望在一個月內完成案件審議結果,並通知請求人;若雙方能夠協商,應以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協商,則依相關證據進入國家賠償法律程序。
許采蓁對市長提出明確處理期程表示關注,也提醒市府,重大公共工程除了施工效率,更應重視施工期間的交通安全。
她指出,道路縮減、交通標線、夜間照明、警示燈及防撞設施,都應納入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等事故發生後才補強。
許采蓁強調,高雄重大建設持續推進,工程進度固然重要,但公共安全不能因此受到忽視,市府應全面檢視現正施工中的道路工程,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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